全国港澳研究会举办“筑牢国家安全根基 加快香港由治及兴——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4-04-12 08:43:54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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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上午,全国港澳研究会在深圳举办“筑牢国家安全根基 加快香港由治及兴——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结合世界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一般通例,围绕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的重要意义、立法特点、有关内容及其未来实施等议题进行研讨。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邓中华作主旨讲话,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奚俊坚主持会议,韩大元等11位专家学者发言。全国港澳研究会部分顾问、理事、会员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友好单位代表等近百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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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中华会长在主旨讲话中指出,23条立法的圆满完成是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进程的里程碑事件,意义非凡。23条立法的完成,标志着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标志着香港社会在这一长期困扰香港、制约香港发展的重大问题上的争议画上句号,香港自此可轻装上阵,聚精会神拼经济、谋发展、促民生;有利于香港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和更高水平开放,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发挥更大作用。此次23条立法工作充分反映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实际和需要,彰显强烈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充分反映普通法传统和特点,体现与国际接轨和符合香港实际;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彰显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担当作为的当家人精神;充分把握过程和结果的关系,实现高效与高质的完美结合,特点鲜明,体现了“一国”与“两制”的高度有机结合。邓中华强调,此次立法妥善处理了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权利自由的关系、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维护国家安全的统一性与香港法治体系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要把握好这几对关系,准确理解掌握《条例》的立法原意,以明确未来法律实施及完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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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认为,《条例》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立法原则之一,通过明确“国家安全”定义,对部分罪行设定较高的入罪门槛,包括排除事项和免责辩护,并就部分执法措施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控制等,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条例》通过具体条文的设计,充分借鉴外国国安立法的经验,发展出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标准之间寻求平衡的新程序和机制,为国际社会研究安全与自由关系提供了来自香港的思考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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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民建联副主席周浩鼎分享了其作为法案委员会成员参与审议《条例》工作的观察和体会。他认为,此次立法高质高效,特区政府和立法会实现了高水平的良性互动,充分体现良政善治。《条例》严格按照普通法撰写,凸显普通法精神。有关境外干预罪、窃取国家秘密罪、保护被告人权益等重点条款都显示,《条例》比美、英等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更加重视对公众利益及新闻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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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邹平学指出,《条例》具有鲜明的立法特色,体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充分保障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等原则,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普通法国家同类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经验,采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的法律草拟方式、技巧和习惯订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展现了完备的立法逻辑和高超的立法智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从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及正确行使高度自治权的维度来认识《条例》规范内容的完备、系统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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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李浩然认为,23条立法的完成,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又一象征。此次立法很好平衡了国家和大众安全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参考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法律,特别是不少普通法地区的立法,做到同国际主流接轨,又照顾到我国独有的国情和特区“两制”所需要的平衡,遵循香港传统普通法法治和司法原则,是一次高水平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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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国斌认为,特区国家安全事务属于中央事权,中央此前以“决定加立法”途径订立香港国安法,是“依法治港”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落实全面管治权的体现。此次23条立法完成,进一步丰富了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内容和体系。特区政府和立法机关应继续跟进实践情况,根据需要并参考其他国家经验,随时修订增补相关条文内容。法院应当系统、准确理解并严格实施国安法律,并通过案件落实、丰富、完善成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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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具体解析了《条例》有关程序性规定。她认为,从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原意来看,香港特区为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有必要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机制,并不断提升自身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从立法的时代背景和法律依据来看,修改和完善办理国安案件中的程序性规定是此次立法的应有之义。《条例》有关程序性规定起到了有效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作用,符合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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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中山大学法学院、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教授杨晓楠指出,香港的现行法律规定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打击境外情报人员在香港特区进行持续渗透的需要。此次立法参考了澳大利亚、英国等相关普通法地区的反间谍立法经验,在第4部第2分部完善特区反间谍法律制度,明确“禁地”“境外势力”等概念,规定的罪行涉及新型犯罪手段,弥补了有关漏洞,与其他国家立法发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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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田飞龙认为,此次立法在法理正当性上具有显著的价值优势和制度规范性优势,从基本法宪制责任的自觉、国家安全概念的统一、立法规范性基础的拓展、罪名与刑期框架的科学整合、与香港国安法管辖程序的并轨、域外效力的合理规定与执行等层面推动香港实现法治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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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副会长、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认为,《条例》新增危害国安及境外干预罪等,与香港国安法有机衔接、兼容互补,进一步夯实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基础,能更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整个立法过程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符合程序公义,公众咨询也进一步凝聚了香港社会维护国安的共识。23条立法符合国际标准,彰显法治公义,保障人权自由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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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秘书长、大律师吴英鹏认为,《条例》清晰订明了构成犯罪的各种元素,也列明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并且提供适当的辩解理由,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充分体现了谦抑精神。《条例》各罪行均订明最高刑,且有关刑罚总体上非常人道和轻缓。《条例》在体例上科学完备、刚柔相济,属于高质量的国安立法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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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北京市社科院国际问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林波表示,通过借鉴我国《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对相关概念的定义、以询问答复制度明确有关法律概念的含义,以及运用香港法律中的概念等方式,《条例》较好地满足了法的确定性原则的要求。《条例》刊宪实施后,仍可通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例、特区司法机关解释等方式继续增强其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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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奚俊坚在总结研讨会情况时表示,各位专家学者通过研讨形成了以下共识:一是23条立法的圆满完成,是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成功范例,对香港乃至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是《条例》立足“港情国情世情”,体现国际立法趋势与香港实际情况的有机结合,是“一国两制”下特区立法的一大杰作。三是《条例》符合国际法和各国家各地区的一般通例和通行做法,立法程序严谨规范、公开透明,内容合法合理科学,实现了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权利自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当平衡,美西方外部势力和反中乱港分子对《条例》的攻击抹黑毫无根据,充满双标,居心叵测。他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用更多的智力成果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有效运行和进一步完善,为香港的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作出更多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