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基本法》肩负维护国家统一的历史任务
【发布时间】2020-07-01 20:40      【来源】全国港澳研究会

梁美芬博士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会长、香港立法会议员

“一国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举,也是世界的创举。在《基本法》颁布30 周年之际,大家必需回顾一下当年国家颁布《基本法》的初心,同时在香港回归祖国23 年,重新审视《基本法》缔造的巨大成就与面对的挑战。

熟悉《基本法》或读过《中国宪法》、了解”一国两制”的人都应该知道国家当年为什么要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82年《中国宪法》修订时,专门增加第31条,国家需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并订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来具体落实。《中国宪法》第31 条所指的法律就是今天的香港及澳门《基本法》。《中国宪法》是母法,香港《基本法》是子法,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属全国性法律的一种,亦享有特别法的地位。研究宪法的人都应该知道,《中国宪法》是上位法,《基本法》是下位法,因此,不单单《中国宪法》第31 条适用香港,而是整部《中国宪法》法理上都能适用于香港,只是具体实施与国家制订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及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特殊情况不适用时,方不具体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举例,《中国宪法》的序言提及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宪法》订明国家怎么选出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享有的权力等,《中国宪法》有清晰规定。但这些属国家主权及运作并没有具体写在《基本法》上,不等于与香港无关,有关规定其实一直适用于香港。

无论用根源,还是用母法及子法去形容《中国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意思都是一致的。香港的《基本法》不能超越《中国宪法》,特别是在主权统一这部分,《中国宪法》写得清清楚楚;一国就是主权国中国;两个制度是指内地实施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实施资本主义制度,香港作为国家的特别行政区,必须尊重及遵守主权国的国体,尤其是国家领土完整、主权体现等。港澳地区在当地有自己的法律,但是不等于港澳地区无需尊重主权国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在主权问题上,地方的法例必须与国家一脉相承。

一、《基本法》的三大任务

香港的《基本法》乃香港回归后和平、稳定、繁荣的奠基石。人们必须清楚,为什么会有”一国两制”?就是因为当年的中国政府希望和平解决香港回归的问题。若不是为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便不会有”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为了实现国家统一大业,领土完整,维持香港的优势,保持香港作为国家对外的国际窗口,国家有能力,有意志,有决心全面落实”一国两制”,以《基本法》管治香港。回归23年如是,往后亦如是。

二、特区必须维护领土完整

《基本法》有三大要素:第一个任务是确保国家主权完整。这不单只是香港回归的问题,还有澳门、台湾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都应该以同一个立场、法律的原则、政治的态度去对待主权问题。《基本法》作为全国性法律的一种,作为《中国宪法》的下位法,没有需要将所有一国的元素写出来,因为《中国宪法》已写得很清楚,宪法中涉主权部分在香港及澳门适用。譬如关于台湾,《基本法》并没有提及,但在《中国宪法》已写明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有责任维护一国领土的完整,对于”台独”、”藏独”、”疆独”、”蒙独”甚至”港独”等问题,港澳的立场必须与国家高度统一,坚决反对,绝无偏离的可能。

第二个要素是高度自治。高度自治是体现国家对香港的爱护和信任,不会因为香港的回归而完全改变香港本来的制度。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订后,在1985年开始起草香港《基本法》。回顾邓小平对港澳地区的三次讲话,简单而言就是说要保留香港的优势,例如香港的自由经济体、低税率政策,香港作为全世界最自由投资的地方等,不会改变; 其次是保留政治制度,香港的自由、人权受到保护。大家看看《基本法》,不难看到自由人权的部分,可以说比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订时更加宽松,有更明确的保障。第三是维持现状,即香港的法治、文明、文化、管治效率、社会的包容性等。

香港回归23年,对于三大任务当中,维持自由经济体、经济竞争力、低税政策等方面是做得最好的。这个是毫无疑问的,纵使经历多次金融风暴,香港迄今还是一个世界富庶的地方,非常具有投资吸引力,经济制度非常自由的地方。但是,行政效率却大不如前。近年来,政府推行的政策往往因立法会的反对派拉布、连制订国歌条例亦遭瘫痪而寸步难行,无法有效落实施政,改善民生,未能完全体现回归时行政主导的优势。

而做得最欠缺,最弱的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尊严的社会意识。目前在香港的正统教育中,有关主权、“一国两制”及国民教育非常薄弱,导致很多在回归前后出生的年轻人对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歪曲认识,对史实认知紊乱,完全不符合历史及法律的基础。因此近年来出现了“港独”、”自决”,甚至出现揽炒的思想和政治组织,提出所谓同归于尽。显示其无知、自私、不理别人死活,是带有毁灭性的政治力量,必须立即纠正及堵截,防止相关陷入“港独”等万劫不复之路。

三、“港区国安法”符合宪法、一国两制及《基本法》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决将制订“港区国安法”,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并且直接在港实施,以堵塞香港在防止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四方面的漏洞。

《中国宪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62条第1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显示国家有权有责为更好落实一国两制而颁布”港区国安法”以保香港社会安宁。《基本法》第18条第3款亦清楚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威胁国家安全包括“港独”、“疆独”、“蒙独”、“藏独”、“台独”等活动及势力在香港出现。这些部分肯定是超出香港自治范围以外。

四、中央出手恢复社会安宁  

“港区国安法”与《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并非完全相同。以《基本法》第18条引入的“港区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而根据第23条由当地立法的只是地方性法例。  

第18条与第23条一直在《基本法》并存。根据“一国两制”,中央一直保留了与主权有关的权力,只是过去较少运用。中央行使第18条第3款的权力与第23条并非互相排斥,“港区国安法”没有取代第23条,但因应香港的政治情况,短期内很难完成第23条立法会,国家必须果断出手,将“港区国安法”列入附件三直接实施,以免夜长梦多。在香港立法会纠结数年,甚至让反对派借机瘫痪了香港,也立不成23条,更伤及无辜市民生命财产。

制订“港区国安法”符合全国包括香港在内14亿人民的整体利益及福祉,完全合宪、合法合时,乃民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