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黄 平
中国社科院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香港中国学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
关于这次完善选举制度,我有以下几点初步认识。
一、中央对“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高度重视、亲自部署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
我们知道,受到各种内外复杂因素的影响,曾一度“反中乱港”活动猖獗,香港局势也出现回归以来非常严峻的局面。党中央审时度势、通观全局、及时部署,作出了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制度机制的重大决策,推动建立健全了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了《香港国安法》,并切实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完善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
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体现的几个重要原则
正如《“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所指出:
首先,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反对外来干涉,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
其次,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再次,坚持依法治港,坚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基本宪制秩序,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复次,增强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代表性,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维护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
最后,强化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有效配合,提高治理效能,减少政治争拗和内耗。
三、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落到实处
在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面,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做得还不够彻底,某些方面也讲得还不够清楚,内外反中乱港势力更是不断挑战“一国两制”的三条底线。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在香港实施《香港国安法》以来,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和主权安全的底线红线已经划明划清,这次按照“爱国者治港”原则修改和完善选举制度,实际上是在选举立法会和特首以及香港的管治团队具体治理香港问题上,从选举程序和今后治理过程方面为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既划明底线、划清红线,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落到实处,也确保香港的民主符合实际和更加有效,确保香港的治理进入良政善治,确保香港今后更加繁荣与稳定。
这里,毫无疑问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是一个关键。也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或者事实上曾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或立法会不全是在爱国者手上,甚至是在(或部分在)反中乱港势力及其代理人手上,那不仅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的核心利益无法保证,“一国两制”在香港的行稳致远无法保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无法保证,香港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实际利益也无法保证。
至于谁是“爱国者”,邓小平同志早有明确说明:“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如果再用今天的话,则可以很明白地说:爱国者进,反中乱港者出。
这里,首先,在涉及“一国”底线问题上不含糊、不动摇,凡危害国家的主权安全的,或从事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的,当然包括实施各类恐怖活动来实现上述目的的,或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实际上已经属于犯罪性质的活动了,需要由国安法等法律来依法制裁;另外,用违法行动去挑战或破坏中央的权力和香港基本法权威的,也属于反中乱港的行为,因为“一国两制”绝对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挑战中央和国家的权力、权威,也不意味着可以时时事事挑战基本法、破坏基本法,从参选、竞选到进入施政参政管治团队,都须遵守基本法,不容任何违法之举,因为如果违背基本法、挑战“一国两制”,那就已经远远不是是否还要在“两制”下保留资本主义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变的问题了,这事实上已经破坏了香港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秩序,危害了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也是属于反中乱港的行为,已经不再是基本法法律框架下合法的反对行为。
四、坚持均衡有序、行之有效
至于均衡有序和行之有效两个方面,尽管立法会选举才刚刚结束,特首选举尚未开始,但可以指出的是,过去的选举制度设计和实施在均衡性、参与性、代表性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不够和不健全等问题,此次完善,无论外界有多少误解、批评乃至攻击的,都可以看到它更加完善、更加合理,也更加体现了符合实际和循序渐进的精神。这是这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积极正面意义与作用,应给与充分肯定。
首先,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既扩大规模、增加界别,也优化分组、完善职能。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界别分组的划分、名额分配以及产生方式,或者扩大或者优化,也完善和扩大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能。重新构建的选举委员会覆盖面更广了,代表性更强了,社会各界参与也更加均衡了,更能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更加符合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也更加符合香港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
其次,完善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以确保行政长官必须由中央政府信任的坚定爱国者担任。另外一个重点是改革了立法会选举制度,以更妥善地平衡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界别利益和地区利益。
完全可以说,完善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选举制度,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更大的政治包容性,更均衡的参与性,和更公平的竞争性。
这些,既是完善后的香港选举制度的特点,也是它的优势。概而言之,完善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全面准确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更加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它既坚持了“一国”原则,又尊重了“两制”差异;既充分体现了“爱国者治港”原则,修补了过去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又做到了包容开放;既保证广泛参与,又体现均衡参与;既完善了选举,又加强了协商;既维护了政权、主权安全,又将有利于提高治理效能;既有利于促进良政善治,又有利于维护香港广大居民的民主权利。这次完善选举制度,达到了优化提升香港民主制度并使之与时俱进的目的,并为香港民主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至于具体参加投票的人数或比例是多是少、是高是低,这不能只看一时一事,毕竟,香港真正实行民主是回归后的事,到今天也不足25年,作为“一国”之下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选举,也是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发展。而这次的完善选举制度,从制度设计到立法会选举间隔时间很短,距离“修例风波”的时间也很短,何况,如果一定要说投票率,作为一次地方性选举,30%并不算低。关键不在于这次选举的投票数和投票率,而在于是否设计更合理、更公平、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繁荣稳定和广大民众的福祉和权利。一个好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要从更长的实践检验和时间考验才看得更清楚。
一次好行动可管一时,一个好制度可管一世。好的行动无好的制度保障不会持久,好的制度没好的行动跟进不能落实。一系列好的行动,一整套好的制度,两者有机结合、互为表里,既符合实际又循序渐进,就是好的治理,或曰“善治”。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并严格实施,实际上就是完善“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经过上上下下各界的不懈努力、共同奋斗,就能达至善治,而按照“一国两制”不断完善香港的治理,还将继续成为符合香港实际、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创新与伟大实践。
对此,我们充满信心:香港的明天和今后25年,不仅是经济和民生,它的民主和法治也一定会更完善,在此基础上,香港的人心回归也一定更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