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禹:中央有权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2 06:41      【来源】全国港澳研究会


中央有权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

王禹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一、应当在“一国两制”具体框架下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何种选举制度取决于何种政治体制。一个真正体现民意的民主选举在实践中往往受制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从而形成具有自身特点、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法。因此,不能从抽象的民主和三权分立理论盲目出发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而应当在“一国两制”具体框架下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

二、香港政治体制的地方性在根本上决定着香港选举制度的特点

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在本质上,地方政治是对中央意志的执行。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性质上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首先是一种地方性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限的,并非本身所固有,而是来自中央的授权。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有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标志。作为当代国家主权政治中的一环,选举是保证国家机构统治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重要基础。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中央授权,地方选举的功能主要是在整个国家管理体制下,服从并维护整个国家管理体制,通过民主程序,选出合适的人选担任地方政权的行政首长和民意代表,实现国家治理意图。

香港选举制度主要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是“一国两制”下“港人治港”的重要表现形式。邓小平在1984年6月就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香港选举制度首先要保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实现。

三、中央有权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权形成的。香港选举制度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同样是中央授权形成的。从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授权关系的基本逻辑来看,中央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完善香港选举制度。

第一,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香港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68条规定立法会由选举产生。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和修改程序,并授权香港建立本地选举制度。这些内容是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加以明确下来的。制定和修改基本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修改包括两个产生办法的权力理所当然属于中央。

第二,从根本上来说,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权自行改变或决定其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包括选举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全国人大有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其选举制度作出修改完善。

第三,香港回归以来有关政制发展的实践表明,坚持中央对香港政治体制和民主建设的主导权和决定权有利于“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爱国者治港”是“港人治港”的精髓。长期以来,香港一些不符合“爱国者”标准的人士参加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和当选立法会议员,致使香港不断出现选举乱象、立法会运作乱象,中央有必要出手,进一步从选举制度上落实“爱国者治港”,确保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实现香港长治久安,“一国两制”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