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科学完备刚柔相济,
树立普通法世界高质量国安立法典范
吴英鹏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秘书长,大律师
本次23条立法充分尊重和反映“一国两制”的实践规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提出和修订凝聚了各界的经验智慧和强大民意共识,并且经过了严谨和科学的立法程序,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相结合,本次立法产生了科学完备、刚柔相济的成文法例,树立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高质量国安立法的典范。以下,我将从犯罪和刑罚两方面谈谈《条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重点分析《条例》在刑罚方面所体现出的人道和轻缓的刑罚精神。
在罪名和犯罪构成的设置方面,《条例》清晰订明了构成犯罪的各种元素,同时也列明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并且提供适当的辩解理由,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条例》还考虑社会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现实需求,例如考虑到新闻传媒行业的特殊性,允许将公众利益作为侵害国家秘密类犯罪的辩护理由,平衡了公众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价值冲突;又例如,考虑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需要保持高度开放和营商自由,为了保护合法的非政治性组织(特别是商业机构)的活动自由和国际交往,《条例》在境外干预罪的构成要素上设定了非常高的门槛,即要求同时具备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意图有干预效果三个元素才构成犯罪。这些例子都充分体现了《条例》所具备的谦抑精神。《条例》在罪名设置上补足了香港原有法律,并且订明了犯罪的边界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与香港原有法律在整体上形成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的协同效应。
在刑罚的设置方面,犯罪与刑罚紧密相关,一般而言,无论古代还是现代,东方还是西方,各国普遍将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视为该司法管辖区的严重罪行。23条立法订立的《条例》规管的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类罪行有别于普通治安犯罪,侵害的是整个民族国家的利益,因此也必然要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立法一样,在刑法体系上视为重罪。但是,“重罪”并不必然意味着“严刑重罚”。在刑罚方面,《条例》是依据普通法传统方式起草,各罪行均订明最高刑,这本身就是一种法治文明的体现。至于刑罚设置的严厉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犯罪的性质(严重性)、社会环境(和平或动荡)、当局刑事政策(阻吓力)、风土习俗等多方面因素。刑罚的“轻”或“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简单看最高刑期,还要看参照的标准。
从历史来看,随着近代人权思潮的兴起,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都经历了从残酷到人道,从严厉到轻缓的发展,可以说,刑罚的人道化和轻缓化是历史大势。与同时期的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相比,在刑罚的人道化和轻缓化方面,香港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例如香港早在1895年就废除了公开执行死刑,自1966年便停止执行死刑,自1993年在立法上彻底废除死刑,但新加坡、美国等国家至今仍然保留死刑,包括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判处死刑。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改造(Rehabilitation),其次才是使罪犯失去犯罪能力(Incapacitation)、威慑(Deterrence)和报应(Retribution)。可以说,香港在刑罚制度方面的人道和轻缓精神已经根植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之中,并未因《香港国安法》和《条例》的制定而有所改变。
有西方舆论简单地罗列出《条例》中有关罪行的最高刑期,危言耸听,指责《条例》刑罚过于严苛,这是不正确和不公道的。刑罚的“轻”或“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关键是“参照物”的选择,只有同类(性质)罪名的犯罪才具有可比性。公道的做法是,将《条例》与其他普通法国家同类(性质)罪名的最高刑罚作比较,方知孰轻孰重。为了进行更直观的比较,姑且不论美国和新加坡仍然对部分罪行(例如叛国罪)保留死刑,以下仅做同类刑种(自由刑)的比较:
例子1:在意图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质的文件或物品罪方面,香港特区的最高刑罚是3年监禁,但是加拿大和美国的最高刑罚分别为5年和10年监禁。
例子2:在煽动意图相关罪行方面,香港特区的最高刑罚一般是7年监禁(在涉及勾结境外势力时是10年),但是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的最高刑罚分别为10年、14年和20年监禁。
例子3:在容许受禁组织在处所内集会、煽惑他人成为受禁组织成员、为受禁组织牟取会费或援助等三个罪名方面,香港特区的最高刑罚均是7年监禁,而英国的最高刑罚则全部是14年。
例子4:在不得妨害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方面,香港特区的最高刑罚是7年监禁,而美国的最高刑罚是20年。
例子5:在公开表明意图犯叛国罪方面,香港特区的最高刑罚是14年监禁,而英国和加拿大的最高刑罚均是终身监禁。
例子6: 在披露他人犯叛国罪方面,香港特区的最高刑罚是14年监禁,而澳洲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这类例子不胜枚举,但经过以上简单的对比,我们可以非常直观和明了地知道,《条例》的刑罚在总体上是非常人道和轻缓的,甚至有些刑罚的最高刑只是西方国家同类罪名刑期的一半,因此西方舆论说《条例》属于“严刑峻法”不符合事实,且极具误导性。经过以上对比,西方这类谣言就不攻自破了。
仔细阅读《条例》和观察整个立法程序后,我深感本次23条立法充分尊重 “一国两制”的实践规律,整个立法程序合法、严谨且高效,公众参与广泛且积极,官员和议员们履职尽责,充分展现了落实“爱国者治港”后新选制的优越性。《条例》在体例上科学完备、刚柔相济,属于高质量的成文法例,我相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香港特区的人权,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也将会成为普通法世界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高质量立法的经典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