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爱国者治港与参选资格的法律清晰化
【发布时间】2021-02-22 06:41      【来源】全国港澳研究会


爱国者治港与参选资格的法律清晰化

田飞龙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的重大议题,构成了中国宪法秩序关键的基本法时刻。

香港基本法建立的是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民主体制,将“一国两制”的民主法治精神予以具体制度化。回归以来,中央政府严格按照“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推进香港民主政制发展,努力凝聚香港民主共识并切实保障香港繁荣稳定。2021年的香港立法会选举及后续的特首选委会选举与特首选举,将是香港民主历经“非法”占中与“修例风波”冲击后再出发的重要制度时刻,需以完备的选举法治体系加以保障和促进。而检讨与优化这一选举法治体系,需以“爱国者治港”为价值之锚,需中央与特区共担责任。

毋庸讳言,香港民主存在内部激进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双重挑战。2019年“修例风波”及区议会选举,以及2020年出现的“真揽炒十步”的极端主义和港独的国际化,对“一国两制”制度安全与香港民主运行造成长期而巨大的威胁。

从宪法原理上看,任何宪制秩序必须具有自我防卫能力,基本法也不例外。面对巨大的制度挑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要求与框架,对香港国安法及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进行了重点落实。“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思维,是一种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论与系统论,立足于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区宪制秩序进行查漏补缺,重点落实中央管治责任及中央与特区的结合治理责任。从这一制度思维出发,“爱国者治港”成为检验、修正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保障香港制度安全的基础性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香港特首2020年度述职报告时凸显了这一原则的根本性与指导性。

“爱国者治港”在香港民主选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制度保障作用,应当作为“一国两制”的根本宪制原则体现在有关的制度环节与规范之中。经过香港国安法与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的制度补强,这一原则已具有更加清晰和具体化的规范力和执行力:其一,全国人大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确认的有关参选、宣誓与违誓责任的规范,对香港选举具有规制效力;其二,香港国安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香港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并效忠特区,这一要求对香港所有选举职位和公共职位实现了全覆盖;其三,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三)项对香港居民勾结外部势力操纵和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了直接的刑事法律规制,有助于阻却香港本土势力和外部势力在选举环节的非法勾结与颠覆性活动;其四,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的引言部分及第一条清晰列明了“爱国者治港”的规范依据和适用范围,违反者将遭到取消资格的惩戒。

香港选举法制检讨与改革的重点正在于“爱国者治港”原则与制度规范的进一步清晰化和本地转化,确保香港本地的参选、就职宣誓、履职及惩戒等事关自治公权力运行的全流程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参选资格的法律清晰化而言,除了中央的分内责任之外,香港特区政府应当全面准确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及相关制度规范,在选举法制修订与选举程序管理方面做到:其一,制度规范更新,检讨和修订有关选举和公务员管理的制度规范,将香港国安法及有关人大释法与决定的制度规范予以本地转化,建立完备的选举、宣誓、管理与惩戒制度体系,突出并细化关于参选人资格的法律标准与审查规范;其二,管理体制更新,在特区政府监督与选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在行政执行层面建立严格的选举主任遴选机制,确保选举主任首先符合爱国者标准,并编制指导香港选举主任资格审查的工作指引,培训、支持和监督选举主任依法履行参选人资格审查权力并作出正确决定;其三,审查程序更新,对参选人涉及爱国者标准审核的有关证据、资料、询问、答复与决定的细节程序进行查漏补缺,建立必要的内部合议机制、复核机制及参选人资格的社会监督机制,堵住程序漏洞,实现实质性审查,确保爱国者标准在参选审查环节的落地化;其四,司法应对更新,律政司建立专门的选举呈请司法应对机制,针对反对派的选举呈请及其他选举争议的司法挑战,做好选举法律战的准备。

总之,为了保障香港民主始终在“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合法范围内理性运行,国家和特区均有政治责任和法律义务检讨和完善香港选举法制并更加清晰地落实“爱国者治港”的治理要求。与此相关,参选资格审查是依法进行的合法性资格审查,与世界各国通行的选举法原则一致,旨在确保香港民主选举的政治游戏在合法、理性、有序及有质量的范畴内展开,确保香港居民能够从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精神的候选人名单中充分自由地权衡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