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思想和感情,爱国主义是历史地形成的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几乎每个国家都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培养爱国之情,以爱国主义的坚定信念和精神力量促成人民强国的自觉行动。但在实际实施时,爱国主义的标准并非是单一的,即只是“忠诚和热爱国家”,而是具有多层次性。爱国主义既有底线标准,也针对不同群体和身份设定不同层次的标准。香港社会的主体是中国人,但也有不少外籍人士和“双重国籍”人士,甚至无国籍人士。如何在人口构成极为复杂的香港践行爱国主义,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实践中的巨大挑战,也是香港回归以来的难题。
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应该回顾邓小平对“爱国者”的经典论述。“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标准,具有极大的包容性。这个标准实际包括三个层次,基本法全面彻底地贯彻了这三个层次的标准。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明确了爱国主义的底线标准,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的讲话明确了治港者应该遵循的更高层次标准,还要针对香港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大力推行“基本法爱国主义”。
守住爱国主义的底线标准
爱国主义的底线标准是不破坏国家,不采取行动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是一种不作为的消极性要求,处于爱国主义标准体系的基底。基本法第23条列举了禁止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是这一标准的法律化。香港特区存在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和机制的漏洞和现实风险,中央遂从国家层面立法制定香港国安法,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进一步地明确了任何人不得踩踏的底线,清晰了爱国主义的底线标准。对于所有人而言,必须守住这个底线标准,否则便是触犯法律,沦为国家的敌人。
落实治港者的更高层次爱国标准
与这一适用於所有人的底线标准相对应,针对治港者,特别是身处重要岗位、掌握重要权力、肩负重要管治责任的人士,必须是更高的标准,他们必须是“坚定的爱国者”,按一个更高层次的爱国主义标准行事。
根据夏宝龙的讲话,这些人士必须至少在四个方面作出积极的行动:一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守原则底线;二是“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敢于同那些挑战“一国两制”原则、破坏“一国两制”实践的行径进行坚决斗争;三是胸怀“国之大者”,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国家发展的大局和全局来谋画香港的未来,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四是“精诚团结”,形成爱国者治港的强大力量和声势。显然,这些标准及其要求的积极行动体现的是对国家绝对的忠诚和热爱,与前述底线标准所要求的消极不作为截然对立。在香港特区落实爱国主义,应当抓住“关键少数”,要求处于核心岗位和职位的治港者以此标准行事。
推行基本法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的底线标准为所有人指明禁止的行为和活动,针对治港者的更高爱国标准和要求则主要针对少数身居要位者,确保关键少数的爱国主义情操。但一个共同体的存续,必须在绝大多数人之间形成一种共同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在香港落实爱国主义,还要有助于团结大多数。香港特区的现实是,基于特定的历史和人口结构,一部分人对历史中国和文化中国有极强的认同,但对政治中国有抵触心理,这直接导致在香港特区社会难以形成一个基于现有政治中国的爱国主义。
“一国两制”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在落实爱国主义这个问题上,“最佳”也表现在“一国两制”以一种智慧的方式应对了香港社会的特殊心理和情感。这便是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宪制基础,建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
这部历经近五年制定的法律,规定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区别于国家宪法的规定,确定了香港“双普选”的政制发展目标,等等,凝集了香港、国家与国际社会最大的共识,得到广泛的认同。基本法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保证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可以说,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秩序,维护基本法的权威,认同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宪制基础的香港法治体系,便是一种最普遍和最落地的爱国主义,也是香港社会的主流思想和情感。本文称之为基本法爱国主义。这种爱国主义既立基于不破坏国家的底线之上,也通向爱国者治港的一端,应当在香港社会不断强化基本法爱国主义。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