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恩律师 民建联常委 香港中律协创会副会长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势力、触犯香港国安法一案,将于12月1日开审。法院早前批准黎智英从英国聘请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为其代表律师,律政司对此提出上诉。但近日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果令人失望。法院的理据薄弱,明显存有瑕疵,裁决并不恰当,甚至可能犯上法律的错误,对香港国安法在香港的实施有深远的影响,律政司应该详细研究判词,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香港国安法并非一般法律,而是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条全国性法律。按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其法律效力高于香港本地立法,并根据基本法第18条,作为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颁布实施。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请外籍律师对审讯无帮助
过去香港法律界一直有聘用外籍律师出庭的传统,但必须经法院批准,通常批准的原则是这些外籍律师在相关案件上具有本地律师不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外籍律师的聘任可帮助法院作出更合适的审讯。但在黎智英案中,这种情况并不存在。香港国安法是全新的法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以中文立法,案例不多,聘请一个不懂中文的英国大律师来港为被告打官司看来帮助不大,恐怕英国大律师连理解法律原文本身也有一定的困难,更遑论明白立法的背景及意义,而且他也没有打香港国安法官司的经验,可想而知他根本不能向香港法院提供有用的论点。
就算Tim Owen是英国刑法及国安法方面的专家,但每个地方的国安法立法均会因自己的历史、政治背景不同而有很大的分别,引用英国或其他普通法国家或地区的案例,不一定适用于香港,因此懂中文、土生土长的本地大律师,肯定比他更了解及熟知香港国安法,更能协助香港法庭处理案件,绝对没有必要再聘请如此一位英国大律师为该案辩护。
笔者相信Tim Owen的策略主要是会引用外国的法例、案例作辩护,转移视线,未必会回归到争拗香港国安法的文本当中。拿外国的案例、西方的观点在香港法院争辩,挑战、攻击香港国安法,可能会出现误导香港法院,甚至混淆视听的效果,这样会削弱香港国安法的权威。若香港各级法院不幸地接纳他的观点,造成法律上推论的错误,最终无可避免地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纠正错误,必然会对刚刚起步的香港国安法的执行造成严重的打击。
案件或涉机密 外籍律师角色尴尬
再者,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4条规定,特首要在各级法院指定若干名法官,专门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国安法要求指定法官审理,原因就是相关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及特定要求(包括国籍),不是所有法官都能胜任审理。按同一逻辑,既然国安法对法官审讯有一定的规定要求,我们就不能中门大开,容许国安法案件的辩护工作交由外籍律师处理,特别是牵涉勾结外国势力的国安案件,当中或牵涉大量的国家机密,外籍律师在利益和角色上都存在冲突,容许不熟悉香港国安法的外籍律师在法院引用外国案例辩护,明显有违立法原意,是在挑战香港国安法的权威,不利案件的公平审讯,影响案件审讯的质量。
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请英国大律师的理据主要有两点:
一是此案审讯涉及艰涩复杂议题,外籍大律师有助法院审讯,法院认为有杰出的外国法律专家参与审讯,对刚制定不久的香港国安法的法理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正如笔者以上所述,聘请他对法庭审讯帮助不大,而且此案所涉及的议题也并非如法庭所述艰涩复杂,相反案情十分清晰,外籍大律师或引外国案例辩护,因不熟悉国安法或别有用心地不聚焦在国安法条文本身,只会越辩越模糊,反而对国安法的发展和执行有负面影响。
二是关乎此案的审讯公平性,此案是一件重大案件并吸引全球关注,法庭认为允许外国大律师参与确保案件审讯的公平性,是保障公众利益。在这里必须指出,审讯是否公平,在于没有任何人能凌驾法律,只要整个审讯程序严格依法进行,被告受到法律的保障便可。所以聘请外国大律师参与不是促进审讯公平的理由,而聘请本地大律师也不会减损审讯的公平。
本地律师可胜任处理国安案件
法院现时判决给人的观感是,只有批准被告人使用英国大律师,才能让人觉得整个审讯是公平的。外国的月亮是否真的特别圆呢?总之就是使人觉得香港法院对香港法律界没有信心,认为香港大律师无能力处理此案,或许法院认为,香港法律界缺乏具备普通法视野和熟悉其他普通法地区关于国家安全的大律师处理国安法案件。但事实并非如此。
此案本身有很强的香港本地元素,主要涉及基本法、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及香港本地刑事法律、香港人权法等等,香港绝对有足够的有能力的大律师处理此案,香港的大律师处理此案同样能彰显公平公正、促进法律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故此法院不应强行引入不熟悉香港国安法的英国大律师为被告辩护,这样做对香港国安法的执行和发展根本毫无益处,亦不利于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按香港国安法第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特区政府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这是至高目标、重中之重,律政司应积极考虑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