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观点】顾敏康:香港国安法是跨法系合作的典范
【发布时间】2025-06-27 05:04:59      【来源】信报

      621日上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举办了“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5周年论坛”。夏宝龙主任发表了题为“坚定不移贯彻实施香港国安法以高水准安全护航“一国两制”事业高品质发展”的主旨演讲。

夏主任说:这部法律横跨普通法、大陆法两大法系,兼具实体法、程式法、组织法等法律规范,既尊重了香港的普通法传统,又为不同法律体系的交流互鉴、共同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各国各地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了新示范,得到香港社会普遍认可,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同。这是非常有新意的说法,因为他从法律层面揭示了香港国安法的特性和对国际社会的贡献。

首先,《港区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这部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和典型特征。当然,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又考虑了香港的普通法传统,允许在香港实行中加以变通。例如,《港区国安法》第64条列明:香港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等等。

其次,《港区国安法》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法律特征。《港区国安法》不仅对“定罪量刑”作出规定,也对实施程序作出规定,还对相关机构设立及职责作出规定。可以说,《港区国安法》同时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实体法)和案件管辖、侦查许可权(程序法),这是兼顾了普通法系刑事实体与程序规定不分的传统,有利于这部法律在香港的实施。

第三,《港区国安法》的具体实施主要依靠香港的执法和司法机构。香港的刑事司法遵循了普通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即诉讼活动由当事人双方主导,包括启动、推进和终结诉讼程序,并在举证、辩论等方面拥有决定性作用,法官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法院在解释《港区国安法》时,仍可能参考本地判例和普通法原则,包括注重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这样的安排,最大限度保留香港司法独立和普通法传统,减少制度冲突,增强港人信心。

第四,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是目前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法系,从目前的态势看,这两大法系出现了互相学习与借鉴的大趋势,即大陆法系开始关注判例法的重要性,而普通法系开始出现愈来愈多的成文立法。目前,只有中国同时拥有者两大法系。在一国之内,在尊重香港普通法传统的前提下,两大法系进行交流借鉴不仅有必要,而且可以做得比其他地区好。香港法院形成的判例也可能成为其他普通法地区法院的参考案例。换句话说,《港区国安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为不同法律体系的交流借鉴、共同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最后,从本质上讲,《港区国安法》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下的法律创新,即以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为载体,由具有普通法传统的执法与司法机构具体执行,通过香港法院解释法律及中央保留最终解释权来实现不同法系之间的动态平衡。这种既确保国家安全底线,又尊重香港法治传统的立法实践,成为了跨法系协作互动的范例。

香江智汇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