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律政司司长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非正审禁制令,禁止任何不知名被告人作出四项行为,即藉着使用一首通常称为《愿荣光归香港》的歌曲作出危害香港国家安全的非法行为。在28日,高等法院颁布裁决,称法庭并不信纳本禁制令会有真正功用,法庭拒绝批予禁制令。法庭的决定并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和法治原则,令人遗憾!
事实上,该首“独歌”带有强烈政治信息,散播“港独”思想,歌词内容“美化暴力”,鼓吹“港独”,荼毒年轻人,旨在否定“一国两制”和香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歌词中包含有“光时”的字句,根据香港国安法首宗案件“唐英杰案”,法庭裁定被告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全部罪名成立,判词指出,该语句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够构成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厘清了该口号的“港独”含意,对日后同类案件判决具有约束作用。
法官无充分考虑事实理据
纵然香港国安法生效后,该首“独歌”仍广为流传,甚至被误当成“国歌”,香港特区政府申请禁制令是具有必要性、迫切性、合法性,并有充分的事实理据和法律基础支持。但是高等法院的裁决指出:“法律规定,协助刑事法律的禁制令须为必要或具功用,以达至有关目的。考虑到该等行为属稳健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可予惩处的刑事行为,经谨慎衡量后,法庭并不信纳本禁制令会有真正功用。再者,就违反禁制令而进行的藐视法庭法律程序会涉及证明相关的刑事罪行,因此强制执行时不会更加容易。”
笔者认为法官法律上犯错,并没有全面充分考虑律政司提出的事实理据和法律基础,裁决有悖常理,明显犯错,才不信纳本禁制令会有真正功用。律政司司长申请禁制令“不是针对全世界(not to target the world at large)”,仅针对有禁令相关行为及意图、“正在干犯和有意干犯(conducting and intended to conduct)”的人,只是针对极少数藉着使用该首“独歌”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行为的不法之徒,以维护大多数的市民的福祉,保障国家安全和香港的社会稳定。
禁制令可限制协助及教唆违令者同样负上刑责,任何一方违反禁制令的内容,将会被视为藐视法庭,而面临刑事处罚,有利于适当行使司法工作,相信大部分市民会遵守禁制令,同时被告亦会得到公平审讯,不会剥夺其宪法权利,而且禁制令不会限制真正的新闻工作活动使用该歌曲,无损港人自由权利。
另一方面,法庭信纳“在强制执行本禁制令时会与相关的刑事法律互有冲突,例如:违反国安法的罪行须循公诉程序在刑事法庭提出检控”。
禁制令无损港人权益新闻自由
律政司现时申请的禁制令,是否与现行法例中的香港国安法重叠,或会造成“一罪两审”问题?笔者认为基本法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就着每一宗案件性质和证据,律政司按照刑事检控守则、证据和法律作出适当的检控,不会存在“一个案件两种检控”的情形。法庭批出禁制令和检控香港国安法罪犯不能混为一谈,检控是由律政司严格把关,法院公正审判,更不存在“一罪两审”的问题,相互间两者并没有冲突和矛盾。
在全世界的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人平等面对法律的约束。禁制令的申请是以法律为基础,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是一种合法的行为。禁止与“港独”歌曲有关的非法行为符合法治精神,这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禁制令并不会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无损港人的合法权益和新闻自由,更不会产生“寒蝉效应”,能够作为保障国家安全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工具。律政司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申请禁制令符合法治原则,律政司的入禀申请已经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但很遗憾,法官拒绝批予禁制令。律政司应积极考虑提出上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的社会稳定,彰显法治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