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律政司早前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以订定法定程序,让控方有权就由三名法官组成的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判庭,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的无罪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有个别学者和某些境外敌对媒体借机炒作,提出是否国安案被告一定要入罪才算无漏洞、打破香港司法制度百年基石等等的谬论。事实上,案件呈述的安排在裁判法院及区域法院存在已久,修例是为了让高等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机制一致,不存在输打赢要,所谓破坏法治之说纯属子虚乌有。
让控方在高院裁决后拥上诉权利
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订明保留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人权法案》是实施上述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的主要文书,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五、三十五和八十七条、《人权法案》第十和十一条所保证的权利,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秘密法律谘询的权利、假定无罪的权利,以及尽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八十四条及《裁判官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律政司司长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针对原审法官或裁判官的决定,分别向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这类上诉属特殊情况,只会在无罪的裁定、裁决或命令在法律观点有错误时才提出。在上诉聆讯时,不论答辩人有否出庭,上诉法庭:(i)如信纳没有充分理由进行干预,须驳回上诉;或(ii)须推翻该裁决或命令,指示恢复审讯或将被控人重新审讯(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判其有罪、将定罪予以记录和处以法官本可对其判处的刑罚;及(iii)须作出其认为适合的一切必要及相应的指示。
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若被告人获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裁定无罪,即使裁决理由可能显示法律上有错误,控方亦无权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在现行法例下,区域法院、裁判法院若作出无罪裁决,控方可以提出上诉推翻,但到了高等法院反而无此权力,这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这个法律漏洞会造成司法不公平的情况,亦无助厘清法律原则和案件事实。即使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讯,也不能排除犯错的可能性。从秉行公义的角度,赋予控方提出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审视及纠正原讼法庭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错误,让司法机关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职责。
不会影响“一罪不能二审”原则
案件呈述的安排在裁判法院及区域法院存在已久,修例是为了跟现有设立陪审团的刑事案件看齐。如果上诉庭发现法律有错、事实显示被告仍然有罪,一般会发还重审。律政司的修例建议有法理基础和理据支持,根本是站得住脚,而且修改条例不会影响高等法院原讼庭设有陪审团的案件,更不会影响“一罪不能二审”的原则。
正如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接受传媒访问时解释,有别于由陪审团裁决的刑事案,高等法院三位法官的定罪必然会有详尽裁决理由,可能牵涉法律层面出错,让被告脱罪。他认为控方要求上级法院纠正错误,做法符合公义。林定国又指,目前在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裁决的刑事案,包括国安案件,亦适用案件呈述上诉,修例只是让高等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机制一致,不存在输打赢要。
故此,律政司修例只是为了堵塞漏洞,部分人所谓的破坏法治之说心存不轨,必须予以强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