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敏康:颠覆国家政权罪之构成
【发布时间】2020-08-25 04:57:03      【来源】信报

香港国安法第22条列明: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针对四种非法手段

香港国安法第23条列明: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22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本地《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第2A条曾规定「颠覆」:(1)任何人借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稳定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或借进行战争:(a)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b)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c)恐吓中央人民政府,即属颠覆。

2)任何人颠覆,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3)第(1)及(2)款亦就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作出的第(1)款提述的任何作为而适用于他。内地《刑法》第105条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条也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管目的是否得逞

相比之下,香港国安法的颠覆罪所指向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中央人民政府,也包括香港特区政府,更具针对性和合理性。道理非常简单,犯罪者很可能将推翻特区政府作为第一步,进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实现其颠覆国家的最终目的。

毫无疑问,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开的和秘密的等各种手段,如策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地方或国家政权,或者利用已经窃取的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公权力,实行和平演变等。

从刑法理论看,颠覆罪属行为犯,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换句话说,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或香港特区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甚至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则不管其目的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香江智汇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