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干犯国家安全罪行应否延伸到其他专业资格?
【发布时间】2022-05-20 06:16:01      【来源】橙新闻
      香港特区政府将对《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附表2作出修订,建议除了现时把犯了性罪行、侵害人身罪、拐带罪和其他针对儿童罪行等罪行的人士不具备或不再具备担任注册社工的资格,也建议把干犯国家安全罪行,即 (1) 分裂国家;(2) 颠覆国家政权;(3) 恐怖活动;(4)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5) 《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 第9条和第10条有关“叛逆”和“煽动”罪行;及 (6)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其他罪行表面上不一定与国家安全有关,但在考虑综合因素下,也须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列入《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附表2,让犯下国家安全法的人士不具备或不再具备担任注册社工的资格。
      有意见认为,须把做法延伸到其他专业资格,让干犯国家安全罪人士不具备或不再具备担任其他专业范畴资格和条件。首先,专业资格讲求的除了是学历、技能、技能、经验,更重要的是品德和操守。
      打个比方,《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第3条规范了法院认许律师的权力,条文列明“每名律师均为法院人员 (an officer of the Court),须按照《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及本条例条文受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规限。”所指的高等法院,顾名思义,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院。试问如果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危害国家安全,还配继续成为中国香港特区法院的法院人员吗?
      另一个例子,如果医护行为与港产恐怖份子同声同气,拥抱共同黑暴理念,市民又怎会放心把家人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心交托他们呢?
      此外,如果让具工程知识的曾干犯国家安全罪人士,以工程师资格畅行无阻地接触香港主要基建、供电供水系统、核电设施、交通枢纽等,又或假如曾干犯国家安全罪行、具爆破知识,且能以工程师资格接触爆炸品的人士,同样是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群。
      当然,还有日常可接触医院放射性废料的放射治疗师;能恒常接触危险药品和化学品的实验室注册人员;能向辅助对象孩童进行“洗脑”的言语治疗师和注册社工;能协助恐怖分子规避洗黑钱和涉恐怖活动资金转移的会计师;以虚假见证伪造文件的执业律师和执业大律师;这不是在危言耸听,更不一定是虚构角色,以三年前肆虐香港各区的黑暴为例,因参与暴动或其他暴力罪行而被捕者,就包括医院医生、注册护士、放射治疗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社工、会计师、有资格驾驶民航飞机的二副机师、中学教师等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另有多名“义务律师”、“义务大律师”近日被警务处国安处分别转介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进行投诉;此外,更有多名言语治疗师涉嫌出版违反国家安全的刊物而被捕。
      专业资格除了是一门手艺,更是注重操守和诚信的职业,如果有持专业资格者曾干犯国家安全法,即使因而丧失专业人士身份和资格也是与人无尤,如果让危及国安甚至涉恐怖活动人士继续以专业人士资格执业,将是危害国家安全,遗祸公共安全和大众利益的计时炸弹;如果正在修读专业学科的本科或硕士学位的学生,被煽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而被判罪,他们更应预期即使在成功毕业后也不能挤身专业人士,他们更将以身作则,安分守己,奉公守法。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特邀会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常务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