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例风波对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安全提出了空前挑战,香港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应对这场史无前例的「港版颜色革命」。中央作为一国两制的基础立法者和最终责任人,行使全面管治权,主动承担起构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的立法责任。《港区国安法》就是这一背景下诞生的法律杰作。与1990年邓小平对香港《基本法》的「杰作论」、「历史意义论」和「国际意义论」相比,港区国安法具有新时代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典范与标杆意义,并为一国两制新阶段的由治及兴提供了最关键之制度基础。可以说,港区国安法一法安香江,开启后续选制改革、23条立法等一系列制度进程,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今年是港区国安法制定实施5周年,也是香港基本法制定35周年。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从宪制层面弥补香港特区的国安法律漏洞。5年来,国安法的规范实施为香港实现从由乱到治转向由治及兴保驾护航,并对香港法治包括普通法制度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结合成文法与普通法特征开创行使中央治权新模式第一,港区国安法开创了中央全面管治权合宪行使的新模式。国安法立法模式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即根据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以激活一国两制制度创制权的方式完成立法。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区实行国安立法,但囿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完成,香港特区国安法律漏洞一直存在,危害不断加深,直至修例风波爆发。
如何启动中央层面的立法?除了从法理上确认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港区国安法之立法,是通过「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立法」形式完成,其本质是对宪法和基本法保障之中央全面管治权的合宪行使。这一立法模式,确保了港区国安法的充分宪法依据和立法正当性,并为后续选制改革等提供了制度先例。
第二,港区国安法是结合成文法与普通法特征的综合性、创新性立法。国安法是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最高职责的国家立法,但这部法律特别重视对普通法制度的借鉴吸纳,特别重视对法治原则与人权标准的兼容处理,确保该法之实施对香港特区安全、法治、人权与发展的综合平衡与促进。
港区国安法根据国家安全规制的特殊性,与普通法国家有关立法与判例的一般规律,清晰规定4类国安罪名及详细罪状,配置合理的刑期梯度,设定了国安刑事正当程序,创新地设立了香港特区国安委、警队国安处、律政司国安检控科与法院指定国安法官,并保障香港司法独立与普通法制度运行。
5年来的实施证明,因立法设计优良、对普通法制度吸收得当、实际管辖中以本地管辖为主、尊重和引导香港法院正确理解及适用该法,迄今为止的国安法判例之法治水准和法治影响力,得到有效保障。
形成国安法制保障民主有序发展
第三,以国安法为主干法律的香港特区国安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港区国安法是一部典范性的立法,从立法技艺上展现了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相结合、相统一的制度方案,证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成熟与进步。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特区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建设顺利开展,主要体现于:其一,通过选制改革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爱国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进一步巩固香港的管治权安全;其二,通过尊重和支持香港特区法院的普通法管辖,促进国安法的普通法转化,形成若干典型判例,确立了香港国安法治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其三,完成第23条立法,有效衔接、兼容与补充港区国安法,管辖程序上并轨国安法规定的本地管辖机制,形成完整而先进的国安法网;其四,总体国家安全观引入本地法例,对国安法律启蒙、法律实施与政策制定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其五,香港法院的国安法判例对香港普通法与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国安法律发展,起到探索和促进作用,是香港对国际法治文明的重要贡献。
第四,国安法保障香港民主有序发展,保护香港法治权威运行,促进香港人权更好实现。国安法之综合实施效果及对港良政善治之促进是显著的:其一,国安法通过法律规制方式为民主发展设定合法边界,惩治反中乱港势力借「民主」名义施行破坏行为,为选制改革和香港民主生态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其二,国安法修复和增强了香港法治权威及司法独立,通过立法授权和管辖,支持推动香港法院和国安法官更好承担起维护法治、秩序与自由的司法责任,重建香港法治的人心认同与社会信心;其三,通过依法止暴制乱、典型案例的审判与惩治,更好保护香港人权,并教育引导市民与一切危害国安的行为和活动做斗争,共同维护香港由治及兴的善治局面;其四,合理开展国安法的法治宣传、法治教育、国际传播、国际法理斗争,增强港区国安法的国际话语权和认受性。
总之,港区国安法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法律杰作,是一国两制法治发展新阶段的开创性法律,推动香港实现由乱到治,为香港由治及兴提供坚强法律保障,并为香港民主、法治、人权有序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条件。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港区国安法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法律保护神。
作者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