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霆刚:对完善选举的几点观察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1-03-23 09:15:26      【来源】橙新闻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包括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资格。综观国际社会,多个国家都有明文规定选举候选人的条件,藉此严格把关,确保政府和议会有效施政。 
      近日就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组织构成、权力效力、监督机构等有不少议论,笔者建议依照国际上的惯例,统一标准再去思考这个问题。例如,在美国的一些州份,如果候选人报上政党的连系,州政府会根据法律要求由候选人所属的政团、政党的主席来签署候选人的提名。香港的选举法有需要从这方面思考,例如如果候选人报上政党的连系,该政团或组织必须是已获警方批准成立的注册社团或获公司注册处批准的有限公司,否则人人都说自己是政团组织代表,到头来这些组织原来是非法、未组批准的、而且利用五花八门、林林总总的名字欺哄选民,令选举文化低俗化以及以非法组织瞒天过海。有些组织称之为什么阵线、什么联机,但只有一、两人的团体,讲得声势浩大,但从未注册,如此对其他正常的候选人不公,日后的立法会、区议会的选举需要严正这方面的要求。
      有了正式注册的要求,有了注册公司或社团负责人代表的签署,既可以令选民清楚这是合法组织,亦可以令人明白这是该组织同意的候选人,避免日后相方矢口否认。非法组织、“港独”团体“香港民族党”在2016年3月成立,2016年7月该组织在未经注册下其负责人陈浩天打起“香港民族党”旗帜参加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中,最终当然被选举主任褫夺参选资格。如果有了明确法律订明这一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选举主任更容易辨识非法与否、合格与否,如此一来更顺法理。 
      香港的选举风气转为恶劣的重大时点为2016年,正正就是因为有“港独”团体蠢蠢欲动参选而同时恐吓选举主任的行为更为猖狂。当时时任沙田民政事务专员何丽嫦在立法会选举期间担任新界东选举主任,她依法裁定主张“港独”的本土民主前线召集人梁天琦等人提名无效,随即被人在网上放上照片并“起底”,更有人留言发出恶毒诅咒乃至死亡恐吓。而裁定“香港民族党”陈浩天提名无效、时任新界西选举主任罗应祺同样遭到网上恐吓。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最妥当为知名人士,因为本身知名人士本身已经公开或正式披露了自己的信息和利益关系,对于类似“起底”行为对之应不以然。“港独”政团组织在《香港国安法》定海神针震慑下已经完成四散,有的自称流亡海外、有的自称另觅家园。“港独”份子知难而退,要参选的意欲已无,其支持者在后使出下三流的手段恐吓更不再复见,在《香港国安法》下,资格审查委员会必然可以顺畅运作。 
      至于选委会的组成,特别是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及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建议在第五界别中加入全国港澳研究会,全国港澳研究会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民间学术社团。全国港澳研究会既是全国性社团,其香港会员亦为熟悉内地宪法以香港基本法学有专精,贯通两地政治文化的爱国者。其香港会员不时都壮怀激烈、针砭时弊,对国情港情事事关心,应考虑分配部份选委席位予此会。 
      2020年7月选管会上载今届选举的“确认书”,其内文及格式与 2018 年补选及 2016 年选举没有分别。确认书除了要求候选人示明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亦要特别拥护《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四)条。至于已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香港国安法》,则没有在确认书上特别提及。这可能是选管会未有与时并进,依然因循守旧,没有加入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中有订明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是违法,另外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亦属违法。
      既然这两项罪行直接与立法会选举相关,将其加入确认书亦十分有必要。确认书的最终内容应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核订,选管会分发,但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有独立的秘书处,不能与选管会混淆。选举管理委员会发表2020“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决定沿用去年区议会的处理方法,不接纳社会设置“关爱队”的建议,这显示选管会已经与时代脱节、因循茍且、宁不作为,已经难以具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担当,所以资格审查委员会和选管会职权必须要壁垒分明。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特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总共有1,989人,较上届1,620人,增加了369人,他们均有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提名权及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皆之前曾为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经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后,一旦某些界别在未来的选举改革中被剔除,日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的构成是否将有变化,这需要全国人大的覃思细化。违法“占中”的发起人戴耀廷作为当时高教界选委亦晋身为人大选举会议成员的一人,《香港国安法》通过后是否应排除涉嫌违法的选委会,值得当局再三研究。
      作者为浙江省政协特邀代表、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