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观点】韩成科:法庭完成处理黎智英等人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案的求情并择日判刑
【发布时间】2026-01-19 06:02:12      【来源】橙新闻

法庭完成处理黎智英等人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案的求情并择日判刑,标志着案件进入最后依法量刑的关键阶段,黎智英的最终审判很快就会出台。

从求情陈词中,各被告都提出各种理由去争取法庭减刑,这是意料之内,但有三点却值得留意:一是黎智英并没有亲身求情,而是由其律师团队提出各种减刑理据,但黎智英却没有亲自开口,更从来没有任何悔过和认罪,这一方面说明他并无悔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争取西方国家持续的政治施压,所以不能松口认错。二是与黎智英同案被告的陈词,都指明了黎智英在案中核心主脑角色,这些人都是深度参与案中,他们的倒戈供词坐实了黎智英的罪名。三是被告的陈词与法庭长达855页的判词所确立的犯罪事实互相印证,强化了各被告的罪行,既是求情,也是坐实。黎智英案被称为国安重案,原因在于案件性质的恶劣、对香港社会的危害,以及外国势力的深度介入,案件的判决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相信法庭必定会作出匹配罪行以及具有阻吓力的判罚,切实捍卫香港的国家安全。

在求情中,黎智英案同案的另外八名被告,全部认罪并且不同程度地表达悔意,希望获得轻判,并以角色较轻只是僱员只按上司指示只负责翻译或单一版面没有决策权等方向求情,力图定位为边缘参与者或执行者,而一些被告亦已转作从案证人,如《苹果日报》前副社长陈沛敏,在作供时就顶证黎智英作风强势,编采政策上一锤定音,她身为下属视作指示并执行,她并非每次都认同黎智英的具体方法及路线。

由于这些被告都已认罪并且向外界公开了案中内情,虽然不会改变其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但相信有助向法庭争取减刑。然而,作为罪中主犯的黎智英并没有亲自求情,主要由其律师团队以健康、年龄等原因争取轻判。这反映黎智英至今仍然没有悔意,拒绝认罪,也没有承认自身罪行,就算在人证物证俱在之下仍然死撑,既然从不认罪,求情自然无从说起。

至于健康等问题完全是炒作捏造,年龄更不是脱罪的理由。或者对黎智英而言,深知罪行铁证如山,求情作用不大,现时主要寄希望于外国势力的施压,通过政治干预以求脱身,这样他自然不能认罪求饶,以免影响其在西方人目中的价值,这或者就是他没有亲自求情的原因。

同案被告求情的主要策略,则是强调定位割席。在定位上将自身摆在单纯执行者、边缘者的角色,只是听命行事,不是主谋。同时与黎智英完全割席,甚至表示自己也不认同其反中乱港的行径云云,是耶非耶这要由法庭裁决。但从被告的供证却说明一点:案中各项串谋罪行的核心主脑就是黎智英,部分被告在求情中甚至直接点明黎智英的主谋角色,再次说明他并非辩方所说的什么偶然涉案的媒体人,而是主导和支配的老板,在串谋中居于领导地位,具有统筹、指令与推动的作用。

在黎智英案中,主犯和从犯的法律责任有很大差别,黎智英一直否认其主谋身份,但现在其重要的下属都异口同声的指证其核心主脑身份,这将进一步坐实黎智英就是不折不扣的罪魁祸首。被告的做法固然是为了争取自身减刑,反映了各被告大难临头各自飞,但这些求情供词至少说明了案中的主谋结构,主谋人是黎智英和 Mark Simon,由他们发号施令,定出方向,并调动资源,把媒体平台与外部联系串接成一条国际战线,当中呈现的事实链条与角色分工已经十分清晰,黎智英之罪已是无可抵赖。

这些求情供词也再次印证了法庭判词所确立的犯罪事实,这些都得到案中核心参与者的指证、证实,说明法庭的判决具有十足的事实依据,人证物证确凿,任何对黎智英的辩护已是苍白无力。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9条,勾结罪罪行重大的被告判囚1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控方亦指出,根据《香港国安法》原意,若控罪涉及外国元素,便属加刑因素。黎智英案之所以被称为国安重案,不单在黎智英本人一直在香港社会煽风点火,进行各种祸港勾当,是香港回归后风波不断的主要祸首,更在于案中被告多次赤膊上阵要求外国政要制裁国家及香港特区,对香港造成了事实伤害,其赤裸裸的勾结外力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是名副其实的叛国行动。

黎智英的行为在全世界都是重罪,不重罪难以彰显公理。所以,外界都高度关注黎智英案的判决。现在其罪行已经明确及坐实,其求情完全是缺乏理据,甚至没有社会人士愿意为其撰写求情信,其人其行可见一斑。对于这样一个国安重犯,对于这样一个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国安重案,相信法庭一定会作出与罪行匹配、有很强阻吓力、具有全社会警示意义的判决,以显公理、以彰法治、以护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