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不同国家、不同制度之间共享的成果,也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当今世界,尽管各国实行不同的制度,但有一个基本的文明共识,即如何通过科技、思想与制度营造和平,让全人类在和平的环境中过着有尊严的生活。制度文明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最为深远的文明形态。制度文明的内在动力与最高的善就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各种争端。“一国两制”回应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期待,体现了中国人的智慧,丰富了人类文明的内涵,推进了人类文明方式的多元化,为国际和平与文明秩序提供了新的思想来源。
“一国两制”的文明意义虽然存在不同观点,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文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较高文化的结晶”。一国实行的制度要有国际性意义,必须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产生影响,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在近三百年的文明史中,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工业革命与科技革命的发展,围绕领土主权、意识形态、民族主义以及各种国家利益产生的争端不断,对人类文明造成了空前的损害。人类开始尝试跳出单一文明的途径,走向多元的文明价值,告别“丛林文明”,走向“规则文明”,建构和平的世界秩序。而宪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试图以规则建构一国乃至国际秩序,赋予人类文明以新的内涵。社会主义宪法伴随着对人类文明苦难的反思而诞生,承载着构建和平与正义的历史使命。20世纪50年代,在中国等国家的倡导下,“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被载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从此,所有国际争端必须以和平方式解决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这是中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方针,也为“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
“一国两制”与历史逻辑“一国两制”的文明观既体现了人类文明的普遍价值,也承载了中国共产党人追求和平的价值理念。这一制度创新虽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但其历史逻辑起点至少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指出,新中国要与世界人民一道“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1954年宪法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从此,维护国家主权、维护世界和平就是中国国家利益的基点。在不同历史阶段,中国政府对外交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但以维护和平为主轴的价值理念始终没有改变。早在1949年,毛泽东就从地区与世界和平的高度思考问题,提出要采取灵活的方式,或是和平过渡的方式,解决包括香港、台湾等历史遗留问题,体现了追求和平的精神。1956年,他谈论了在相当长时间内不会收回香港的考虑,体现出了中共领导人一直寻求和平方式,从地区与世界和平的高度思考问题,形成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思路。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60年代,中共领导人对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始终采取富有弹性的政策,遵循历史逻辑,从未考虑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从对港澳台政策的演变看,在国家统一的框架内,台湾与港澳问题具有关联性,是作为统一国家战略的整体目标来推动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把国家统一作为优先的国家战略目标,逐步形成完整的“一国两制”的思想体系。1978年《中美建交公报》将过去长期使用的“解放台湾”的表述改为“回到祖国怀抱”,明确了和平统一的方针。可以说,这是“一国两制”思想形成的重要起点。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明确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即和平和安全是采取合理对台政策以实现统一大业的前提。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发表了“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的谈话。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接见李耀滋的时候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们那个制度。国家的统一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愿望。”在这里,邓小平第一次明确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一国两制”的构想基本形成。总之,“一国两制”理论体系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但其历史起点始于50年代,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和平理念,挖掘中国历史元素,构建开放而多元的历史逻辑。从毛泽东、周恩来的相关论述,到邓小平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虽然针对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但其思想脉络是一致的,即科学地研判国内国际形势,维护和平秩序,科学制定对港澳台政策,遵循历史逻辑,尊重文明的延续性。
“一国两制”与制度文明“一国两制”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贡献同时体现在制度文明上,即在主权框架内为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和平共处、为两种制度的“文明对话”提供了制度性桥梁,拓展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新途径。制度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涵,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社会主义制度创造的正义、公平与平等等价值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高举社会正义与平等的旗帜,丰富了世界社会主义的实践。而“一国两制”的构想与实践为当代国际秩序与文明的多元化提供了中国经验与中国方案,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这里的“一国”就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尊严是“一国两制”的宗旨与前提,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和挑战国家利益。《香港基本法》序言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特别行政区是国家设立的一种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一国两制”下,国家核心利益与特别行政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可以在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下和谐共处。邓小平反复强调,“一国两制”下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不同制度在“一国”框架内和谐共存,在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的前提下,充分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一国两制”与法治文明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也是“一国两制”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一国两制”下,不同法系、不同法律制度以及不同法律文化和谐共存,体现了开放、融合与多样性,为世界法治文明的多样性提供了中国的智慧、经验与思考。由于历史原因,香港的法律体系是多元的,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存在不同的法系与传统。香港回归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有法律进行了审查。《香港基本法》第8条对此作了灵活的规定,实现了“法律基本保留不变”。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根据基本法,全国性法律除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既维护了主权下的法律权威性,同时也保障了香港法治文明的多元性。同时,为了在“一国”与“两制”间构建不同法文化交流的平台,基本法设计了富有特色的释法机制,为基本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的实际与基本法实施的需要,对基本法条文进行解释,及时解决了基本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保持了基本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平衡了不同法律体系与文化之间的潜在冲突。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一国两制”是新生事物,史无前例,在实践中遇到新问题、新挑战是正常的,它需要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一国两制”表述为:“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与制度体系,“一国两制”在实践中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宪制秩序,将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坚守“一国两制”的底线,以基本法凝聚社会基本共识。面对香港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方面的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与问题,必须回归“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树立基本法的权威,基于基本法形成强大的社会凝聚力。要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维护法治的核心价值。实践表明,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法是行得通的,是香港繁荣和稳定的有力保障。在“一国两制”实践中,港人有不同的看法与主张是正常的,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但任何不同观点的表达都要符合法治精神,不得违背法治原则。要坚定对“一国两制”的信心。“一国两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种国家制度体系。我们有理由相信2047年以后的“一国两制”实践会更加丰富多彩。在当今世界舞台上,尽管人们的立场不同,但“一国两制”已经成为最具标志性的中国制度表述,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从国家法治软实力的角度看,“一国两制”是令我们自豪的制度创新,理应倍加珍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各种挑战,我们要回到“一国两制”的初心,使“一国两制”这一体现中国人民智慧的伟大制度创新继续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贡献。
注:原文刊发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全文约17700字,以上内容为文章节选,仅代表作者本人学术观点。如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平台并注明来源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