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光
12月1日便是黎智英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开审的日子。黎智英拟聘用英国御用大状Tim Owen来港为他辩护。为此,律政司已两度提出反对,香港大律师公会也提出反对。然而高等法院分别于11月9日判律政司败诉及在11月21日拒绝批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终审法院将于今日开庭审理律政司的上诉申请。
本港法律界人士一再提醒,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难免会涉及国家机密。黎智英案属于勾结外部势力的案件,无可避免涉及外国干预香港事务的证据,尤其是英美两国,若允许黎智英聘用英国大状辩护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必会引起巨大的国安风险。更讽刺的是,黎智英涉嫌勾结的外国势力是包括英国,这次却由英国大状参与辩护,并不合理,难道本港法庭不担心Tim Owen在角色和利益上都有冲突吗?
高院11月21日判词判接纳黎智英一方律师观点,指律政司在本年7月出具证明指本案不会设陪审团时,所列举理由没有提到“保护国家机密”,所以便认为本案开庭聆讯时不会涉及国家机密。这样假设是否延伸过远?是否过于大胆?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在“捉字虱”?高院判词又提到黎智英一方律师指今次控方没有向黎智英透露国家机密,故今次审判不会涉及“保护国家机密”,这是否一个合理的假设?一件涉及国安的案件,且是涉嫌勾结外国势力,法官们竟然可以假设聆讯时肯定不会涉及“保护国家机密”?
上诉法庭判词又指出,不用担心Tim Owen离开香港后会透露本案的机密,因为英国的大状到海外工作也要遵循守则。法官们似乎忘记了英国也有国安法,美国最擅长“长臂管辖”。倘若英国按其国安法,要求Tim Owen和盘托出黎智英案内所有机密,Tim Owen能反对、敢反对吗?而且国家安全在英美也具凌驾性,Tim Owen能以“保密协议”作护身符吗?此案正正涉及勾结外部势力,呼吁美国制裁内地和香港。若美国官员“约见”Tim Owen了解聆讯内情,Tim Owen能拒绝、敢拒绝吗?Tim Owen一定听过《美国陷阱》这本书,他不怕有书中主人翁同样的遭遇?
早前已有两名英国法官因为政治压力,辞去本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职务。我们不能排除英美政客对参与黎智英案的外国律师施加压力,影响审讯结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第三段,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本港律政司和法律界所担心的问题,正正是司法机关需要注意的,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外部势力干预国安法案件的审讯,这是本港法官必须负起的宪制责任。
日前,黎智英被控一项欺诈罪罪成,美国政客即大放厥词,诬蔑香港司法制度。可以预料,黎智英触犯国安法案开审,外部势力会更横蛮干预本港司法。因此,本港必须高度提防外国律师来港处理黎智英国安法案所引致的国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