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8月10日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等罪名拘捕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前「香港众志」成员周庭等10人。8月12日凌晨,黎智英完成保释手续,走出旺角警署。其保释金为30万港元现金及20万港元人事担保。周庭于8月11日晚间11时获准保释,离开大埔警署。其保释金额达20万港元,包括2万现金及18万人事担保,旅游证件被没收。
很多人会问,为什么这些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疑犯可以全部获得保释?香港国安法不是规定了「不准保释」吗?本文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准确理解香港国安法关于保释的规定。
黎智英、周庭等人被捕后,警方可以有48小时时间进行讯问调查,到期警方有三个选择:第一,无条件释放; 第二,将他们提堂,正式在裁判法庭提出检控,然后由法庭决定是否让他们获得「法庭保释」,或继续羁押; 第三,让疑犯做「警方保释」,外出候查。
国安法贯彻「羁押为主保释为辅」原则如果是「法庭保释」,则必须遵循香港国安法第 42 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有人说,香港国安法第 42 条第二款的不准保释规定,改变了香港以往所采用的「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原则。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香港国安法涉及的是四种特殊犯罪, 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些都是危害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只有当行为人涉及这四种特殊犯罪时,香港原有的「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原则才会不适用。或者将来基本法第 23 条立法时,有关犯罪也可以不遵循「保释为主、羁押为辅」原则,与香港国安法的保释原则保持一致。而对于香港其他多数刑事犯罪,仍然可以适用「保释 为主、羁押为辅」原则。
当然,香港国安法第 42 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准保释也不是绝对的,遵循的是「羁押为主、保释为辅」的原则,允许例外。换句话说,即使是涉及违反国安法,犯罪嫌疑人还是有机会保释的。第 42 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释条件就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黎智英和周庭等被带到法官面前决定是否保释时,法官必须有充足理由或证据相信他们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否则是不应该同意他们保释的。
相比之下,「警察保释」是特殊保释,属于「法庭保释」的例外情况。香港《警队条例》第 52( 3 )条授权警方准许被捕人保释,等候将来某个时间再到警署报到。这适用于尚未提出起诉和「看来对于案件的调查不能即时完成」的情况。由于警方从壹传媒总部大楼搜查扣押的 25 箱资料不是两天之内就能整理出来的,而48小时后又无法上庭审理,因此,让被捕人保释是一种理想选择。因为按照普遍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允许黎智英、周庭等人「警察保释」,符合香港国安法和其他香港本地法律的规定,也可避免他们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诉讼,更增加警方调查和准备检控的弹性和功效。
需要指出的是,保释不是「放虎归山」或逃脱法律追究,不管是「警察保释」也好,或「法庭保释」也好,保释只是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等待被调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保释的优点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而其缺点也是显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弃保潜逃,重新犯罪,或者串供做伪证等。所以,无论保释与否,实际上是一个利益的综合平衡,需要慎重考虑。
顾敏康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