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布《“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对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发展采用了“民主发展”的表述。回归前,港英当局对选举制度的发展以“政制发展”一词来形容,并沿用至回归后一段时间,使部分人误解“民主发展”与“政制发展”是同样意思。事实上,良政善治才是民主的体现。“一国两制”下香港,需要德才兼备的人担任重要岗位,才能带给香港美好的未来,带出“民主”二字的真正意义。
事实上,“民主发展”并不等于“政制发展”。“民主发展”是指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而“政制”这两个字是“政治体制”的略称,“政制发展”是指政治体制的发展,选举制度的发展只是政治体制的发展其中一个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与政治体制发展的其他部分具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和要求,不能,也不应该混为一谈。当中牵涉两个主要原因:
范畴不同性质不同
一,是两者范畴不同。民主选举,在香港特区指的主要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两个产生办法,或者说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制度。广义而言,还可以包括非政权性的区议会的产生办法,或者说是区议会的选举制度。但政制发展的概念却是比民主发展广泛得多。一般而言,政治体制主要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其运行规则,是政权的运作枢纽。就香港而言,回归前,香港的政制包括总督制度,行政局决策制度,立法咨询制度以及行政、司法、公务员制度等等。其宪制性文件为《英王制诰》、《王室训令》和英国其他宪制性法律文件。回归后,香港特区制度主要内容包含在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中,涉及行政长官,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选举制度以及区域组织、公务人员制度。至于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政党(团)制度,也可以列入政治体制的范畴。
二,是两者的稳定性质要求不同。民主选举通常是动态的,不可能长期保持稳定。以两个产生办法而言,负责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可以有所调整,立法会的组成比例、选区安排等也可有变化。即便如此,为了不会出现混乱,基本法两个附件列明,两个产生办法有十年稳定期的规划,避免制度变更太频密。而且,为了处理好选举制度中部分内容的动、静态关系,基本法制订的香港特区政制,有部分写在正文中,即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有部分写在基本法附件一、二。两者有不同的修改程序,过程各异。
至于政治体制,除选举制度以外,其他组成部分还包括行政长官和政府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团)制度等,都必须是静态的,要求稳定,不轻易改革。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一旦确立,一般都保持长时期相对稳定,这是一个社会有序运作、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要件,也是政治体制本身内在要求。例子就如香港特区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如要改变,就要按照该法第159条规定修改,程序相对其他条例複杂得多。
就以上两个理由,如果要求动态的选举制度长期平静,无从发展,就会显得不合时宜;同理,如果要求静态政治体制的其他部分过多操作或变更,朝令夕改,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民众无所适从,对特区政府管治也会有负面的作用。
港英“政改”实是误导大众
既然差别巨大,那么为何港英当局不用正确而适当的表述呢?末代港督彭定康虽是学历史出身,却是英国保守党主席,是政界高手,善于玩弄、操控政治。1992年上任伊始公布的“政改方案”,就是针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而不仅仅是当时的立法局选举。虽然他明知基本法规定“双普选”的目标是最终(后期阶段)才要实现的,但在立法局的功能界别选举中,增加了类似直选的方式进行。他也明知基本法规定区议会具有非政权性质,却大大提高区议会的重要性,还称区议会是实现地方行政的重要环节,不认为香港特区是直辖中央的。他也知道基本法的行政、立法关系有相互合作的成分,却偏偏要废除作为沟通途径的“两局议员办事处”。所谓“政制发展”,只是彭定康精心制作的幌子,用于掩饰一切难以言状的“计划”或是“计谋”,误导大众以为这是纯粹的选举制度改革。
“民主”不单是指选举
中国古籍《尚书‧多方》记载,周公旦说“天唯时求民主”,这里的“民主”,其实不是指选举,而是指上天赐予民众一个可以适时作主的人。有人认为,选举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但实际上,良政善治才是民主的体现。“一国两制”下香港,需要德才兼备的人担任重要岗位,才能带给香港美好的未来,带出“民主”二字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