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串谋颠覆政权”案2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宣布判决。 图为西九龙裁判法院外围。 香港文汇报记者涂穴 摄
上诉庭驳回12人的所有定罪及刑期上诉,包括律政司就被告刘伟聪的无罪裁决上诉。 图为刘伟聪(左)到西九龙裁判法院。 香港文汇报记者涂穴 摄
“35+串谋颠覆政权”案,戴耀廷等45名罪成被告于2024年被判处4年2个月至10年监禁,当中林卓廷、吴政亨、邹家成等12人分别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上诉庭2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上诉庭)宣布判决,指涉案“35+计划”旨在颠覆特区宪制秩序,违反基本法; 涉案谋划属颠覆国家政权罪所指的“非法手段”,原审裁定“各有关被告皆属串谋者”这一结论,无可诟病,没有对被告造成不公,故驳回12人的所有定罪及刑期上诉。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其他非法手段”不限于刑事行为
本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两名法官彭伟昌及已于去年11月提早退休的彭宝琴一同审理。 昨日颁下逾210页判词,潘兆初在庭上读出判决要点,上诉庭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旨在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所有危害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行为和活动,不论该等行为或活动是否涉及武力,普通法“同类原则”并不适用,而“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不限于刑事行为。
上诉庭又指,立法会职权是由基本法赋予,立法会须履行职能审核和通过财政预算案,令政府在财政事宜上要对立法会负责。上诉庭裁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立法会誓言对立法会议员施加根本宪制责任,必须拥护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区,当中包括有责任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议员行使公职职权时不得有违。
批参与者滥用基本法赋予权力
上诉法庭裁定涉案谋划属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非法手段,因为正如首被告戴耀廷所构想及宣扬,以及所有选择加入该谋划的参与者所知悉,该谋划乃“大杀伤力宪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瘫痪政府运作及强迫中央人民政府宣布结束“一国两制”政策。 该谋划是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甚至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手段。
综观整个谋划,当中涉及三个连续步骤,最终是要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甚至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这显然是滥用基本法第七十三(二)条赋予的权力。
上诉庭指,因该连串行为的目的,是透过触发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订定的后果,严重干扰、阻挠及破坏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继而造成国安法第二十二(三)条所述的颠覆性后果。 若被告为了上述目的,意图触发该机制来造成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条所述后果,他便怀有特定的颠覆意图。
上诉庭指出,原审法庭有权按整体证据达至其事实裁决,裁定“各有关被告皆属串谋者”这一结论,无可诟病。上诉庭又裁定原审法庭于审讯期间的提问皆在容许范围内,没有对被告造成不公,驳回所有定罪上诉。
就刑期上诉,原审法庭拒绝接纳谋划不可能成事作求情理由,上诉庭认为做法正确; 而量刑起点一律定为7年亦非明显过高,而谋划以被告当选做手段,要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陷入混乱,所以在选举工程中发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没有分别,无须个别量刑反映不同的参与程度。
上诉庭又裁定原审法庭因过往公职及发起墨落无悔声明等而加刑减刑,以至身负暴动案被告刑期全部分期执行等,裁决全部没有犯错。 另外,上诉庭亦驳回律政司就被告刘伟聪的无罪裁决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