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光:力高案绝非租务纠纷 勿将政治观点强加判决
【发布时间】2022-12-13 03:07:34      【来源】橙新闻

文:冯炜光

“这是一项有计划、有组织及年代久远的欺诈行为。这有如一个偷取他人金钱,每日一千元,长达10年总数是365万元。他的罪责自然较一个人一次偷走365万元为严重。”这是香港区域法院陈广池法官在12月10日的判词内容(第53 段第5 点)。黎智英因力高顾问有限公司欺诈将军澳科技园案(“力高案”),被陈官判囚5年9个月,其前员工——行政总监黄伟强亦被判囚21个月。

力高案有5个重点必须留意:

1)力高是在1998年4月把公司注册和办公地点迁入将军澳工业邨/科技园(“科技园”)骏盈街8号(“8号处所”),而苹果印刷和工业村是在1999年5月25签立正式租契(判词第53 段第 5 点)。时间相差一年,因此由黎智英控制的苹果印刷在签约时,不可能不知道由黎控股50%力高的存在。

2)此欺诈案延宕21年,由1998年4月至2020年5月。据判词,力高从1998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都没有向工业邨公司/科技园申请牌照去占用或共用8号处所的地方(判词第4 段)。21年都忘记申报?小黄人把力高案贬为一场租务纠纷,根本是偷换概念。试问一个租客逾21年来都“忘记”向业主申报,然后做了21年的“二房东”。这算不算蓄意欺骗业主?

3)据判词,“由始至终,承租人没有把力高的名字放在大堂水牌上”(判词第 53段第 6 点)。这裡的承租人指由黎智英控股的苹果印刷。黎智英及其管理层这样做,是不是有蓄意欺骗业主及公众之嫌?陈官亦注意到“科技园职员大约6个月巡查一次,每次由承租人职员引领,没有人告知科技园职员力高的存在。”(判词第 53 段第 6 点)。21年来每6个月巡查一次,即涉及约120多次巡查都不向科技园申报,黎智英等人不是蓄意欺诈,又是什么?

4)力高并非如小黄人所言的一家不起眼的顾问公司。据判词第37段:“D1在2013年6月至2020年7月曾汇款给力高达42次,共港币9,150万元,而力高在2013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支出达$150,760,000之多。”这里的 D1(首被告)是指黎智英。黎智英在 7 年间汇了42次款项,涉及9,150万港元给力高,而力高期间支出超过1.5亿港元。一家有一定“收入”和支出的顾问公司,黎智英及其麾下一传媒集团竟然可以在21年里任由其非法占用科技园的物业——8 号处所。黎智英及其苹果管理层真的忙得这么厉害,故21年来都没空为力高租用地方?更令人啧啧称奇的是,据力高财务报表透露,“由2008年至2020年,力高所付的租金达$1,191,884.12。”(判词第 60 段)。黎智英及其下属21年来“忘记”为力高向科学园申报,却记得要求力高向黎智英控制的苹果印刷付租金。

5)陈官判罚黎智英200万港元的由来。据判词第62段:“这21年总假设市值租金为$3,394,392(见控方结案词第275段),把这数目减去力高在这段时间所支付的租金($3,394,392-$1,341,884),便是$2,052,508元。本席认为这$2,052,508便应视为力高因占用较便宣的8号处所能赚取的差价的得益。因此本席以大概约数作为基础,颁令D1需要支付罚款200万元。”陈官认为黎智英等人在力高案中,因为不用租用香港的乙级写字楼,得益了200万港元。这还未计及力高设在将军澳科技园8号处所提供的方便和确定性。因为苹果印刷这“二房东”绝不会赶走力高。可以说,这200 万还未量化力高非法占用科技园物业所带来的“方便”和“确定性”。

一场21年的蓄意瞒骗业主的分租,涉事人黎智英从中赚取了超过300万元的租金得益(黎智英收了力高100多万租金,又欠了200多万租金),又可以享有莫大的方便。这样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诚信何在?法庭判黎智英入狱5年9个月,一点都不冤。更重要的是,通篇判词完全没有提及黎智英的政治观点,黎智英也向法庭确认“他不是政治人物,没有加入任何政党”(判词第 46 段)。

诚如陈官在判词所言,“这是一项有计划、有组织及年代久远的欺诈行为”(判词第53 段第 5 点)。因此,小黄人好、美国政府好、美国议员也好,收声吧!不要再偷换概念,转移视线了!弱弱一问,你美国政府可以容忍有人21年来蓄意欺诈你的下属机构,然后你美国政府会把这人立即释放吗?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