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议员严刚:“双执行机制”确保国安法全面准确落实
【发布时间】2023-01-14 06:18:08      【来源】文汇报

 严 刚 香港立法会议员

全国港澳研究会昨日在京举行“保证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研讨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致辞时明确指出,香港国安法护国安、保家安、得民心,已成为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香港国安法确立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双执行机制”,构成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完整的制度和机制。只有全面落实中央管治权,落实中央对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事权,才能进一步健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才能确保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

夏宝龙主任指出,“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中央通过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中央负责处理特区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承担最后兜底责任,创造性地在香港国安法中规定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双执行机制’。”两年来的实践表明,只有全面准确把握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与精神,坚定不移地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区拥有的全面管治权,特别是维护中央对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事权,精准堵塞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漏洞,才能筑牢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安全屏障。

香港特区承担维护国安主体责任

其一,国家安全毫无疑问是中央主权国家事权,中央依据宪法及基本法,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全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对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拥有全面管治权。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任何重大事项,都是中央事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会代替特区政府处置涉及国家安全的具体事务。以今次全国人大释法来看,释法内容并无明确表明是否绝对排除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的诉讼,这是中央尊重高度自治原则,将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事项,授权特区政府全权处理。

其二,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的释法来看,处理有关维护国家安全具体问题的权力和责任在于香港特区。其中,特区国安委对国家安全事务有权有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国安法亦明确规定,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均由香港特区管辖,一般情况下也由特区法院审理。中央通过授权香港特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特区管治者必须切实有效地负起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中央授权即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三,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内容及夏宝龙主任今次致辞的精神来看,中央坚定不移地遵循捍卫“一国两制”的高度自治原则,信任特区、尊重特区、赋权特区、支持特区。中央通过全国人大释法,凸显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主导性事权与全面管治权,确保特区必须责无旁贷地负起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主体责任。中央正是通过对特区实施国安法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释疑解惑,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最高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就是为了确保香港能够在法治轨道上持续稳步发展,其中所彰显的就是香港的法治精神。

其四,夏宝龙主任在致辞中指出,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香港国安法时,就赋予了国安法的凌驾地位和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根据香港国安法,当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国安法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香港国安法,特区应主动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与香港国安法实现有机统一。这其中显现的是主权与治权的法理逻辑,也是国家管治通行的政治逻辑。香港特区法院在多宗案件审理中,能够作出符合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的裁决,体现了香港国安法与本地法律的有效衔接统合,体现了中央主权与香港治权的有机结合。

用国安法法理原则推动法治建设

其五是中央赋权特首及特区国安委与特区其他职能机构共同构成了特区层面的维护国家安全体系。夏宝龙主任特别指出,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行政长官和特区国安委的责任,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定机构、谘询组织等整个管治架构的责任。这里面所体现的不仅仅是特区行政执法机构,还包括特区立法会及各级司法机构,都责无旁贷地负有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法定职责。特别是特区司法机构,必须深刻把握香港国安法的宪制性凌驾性统辖性法律尊崇地位,用国安法的法理原则推动特区法治建设,切实维护香港引以自豪的法治精神,而不是用普通法的程序去淡化虚化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原则。

总而言之,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可持续稳定发展繁荣的前提,是740万港人幸福安康的保障。只有筑牢国家安全屏障,香港社会发展才能稳步向前,才能全面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也才能有信心和条件对全世界更加开放,香港也才能有稳步发展繁荣的光明未来。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中央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事权都必须得到全面落实,这是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立法的原意所在。只有认真落实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事权,才能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