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律政司检控工作不容抹黑
【发布时间】2022-11-18 09:09      【来源】大公

香港的法律制度一向坚守公平审讯原则,司法机构上下一心,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公平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本港法治的重要一环,律政司确保只会在证据充足、检控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对被告提出起诉。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享有无罪假定、透过律师提出抗辩以及公平审讯等基本权利。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一直不遗余力地维护这些基本的法治原则。

  律政司的刑事检控科在2001年加入了“国际检察官联合会”,采纳其“检察官专业责任标准及基本职责与权利声明准则”作为指导,要求检察官“保护被告公平审判之权利”、“为公益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以及“执行职务应不畏惧、不偏颇、无偏见”。香港的检控人员一直秉持这些司法传统,如今更是在国际层面上承诺维护这些司法传统,这远非港英时期的做法可比。

  在港英时期,“检控独立”只是惯例,并无具体制度保障;但回归后,情况截然不同。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这是“检控独立”首次得到制度的保障,保障检控官不受政治和其他不当的压力影响而独立地执行检控工作。

  然而,一些涉及刑事罪行的人,尤其是那些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犯,刻意在外部反华势力面前鸣冤叫屈,把自己塑造成“司法不公”的受害者。他们声称自己受到所谓“政治迫害”,蔑称中央在背后操纵检控工作云云。这些无中生有的诽谤言词为外部反华势力提供了抹黑中国的素材。

  外部反华势力及媒体极不愿见到中国崛起。他们根本没有兴趣了解香港司法制度如何运作,只是搜罗任何可供利用的故事来抹黑和打击香港。

  他们如果真关心香港,稍为费点功夫就不难发现香港司法制度完善地保障疑犯的权益。譬如,律政司的《检控守则》第5.5章规定控方要根据所获得的证据判断“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才可提出检控;第3.15章规定检控人员必须格外注意被告在检控过程中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保密的法律咨询的权利、假定无罪的权利,以及尽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换言之,香港的检控人员本着专业精神履行职责,按普通法的原则行事,与澳洲、加拿大和英国等地的同行无异。

  此外,任何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绝不可能如某些人声称般“未审先判”。香港与其他普通法地区一样,法庭在宣判被告有罪之前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疑点。香港案件的高定罪率反映检控人员在提出起诉前仔细审视每个案件,确保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才会提出检控。

  外部反华势力向香港司法制度发起舆论战,甚至施压妄图迫使外籍法官辞任,但他们的奸计并没有得逞。自回归以来,香港的法官和检控人员的权力均得到制度的保障。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无论是处理国安案件或其他案件,法官均以同样的方式履行职责。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他们恪守司法誓言“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回归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得到落实,并因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和香港国安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而成为香港法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外部反华势力对此却视而不见。

  例如,《公约》第14.1条列明被告人“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第14.2条规定被告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第14.3条则列出被告一律有权平等享受最低限度(公平审判)之保障。香港司法人员始终坚守原则,致力维护被告人的这些权益。

  任凭外部反华势力怎样诋毁香港的司法制度,本港法治依然经得起考验。他们或许误导了一些人,但瞒骗不了持平的监察机构。譬如,“世界正义工程”透过分析独立数据,一直给予香港法治高度评价。该组织早前公布的全球法治指数中,香港在140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中排名22,这是一项骄人成就,凸显香港法治的韧性,法治并未被“黑暴”冲垮。香港的排名更是高于美国及一些抨击香港法治的欧洲国家。

  美英欧有一些人极尽所能诋毁香港,然而有关指数让世人看清楚香港的法治健全度领先许多国家和司法管辖区。

  漠视真相是外部反华势力的专长。倘若他们能睁开双眼看清事实,就会发现香港的法治在一班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守护下稳如磐石。

  注:原文刊于英文《中国日报香港版》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