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司法 抢着做大
【发布时间】2020-09-11 04:40      【来源】简思智库

特区政府要求通识教科书内取消三权分立制度的字眼,惹起反对派的一番争议。

其实,回顾1987年4月10日国家领导人邓小平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已经十分清晰。


邓小平当时说:「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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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拗香港政制是三权分立的反对派人士,经常批评中国是专制制度、是领导人说了算。

以他们的立论前提,为什么他们又假设邓小平说了不算,《基本法》还是设计了一个三权分立的香港政体呢?

后来又有人衍生出另外一种说法,说邓小平反对三权分立,草委会避用「三权分立」的字眼,而《基本法》内的条文,也没有「行政主导」的内容。

他们这个讲法明显偏离事实,而且有两个错误假设,

第一是假设内地草委很偏爱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或者是第二,假设内地草委在草委会内并无主导权。

我曾全程追踪采访《基本法》的起草过程,知道这些假设完全不符事实。

《基本法》草委会完全以内地草委为主导,他们尽量听取香港草委的意见,在可以妥协的地方做一些妥协,但在大原则上坚持不变。

我当时作为记者采访《基本法》的起草,每次会议都持续三、四天。

我形容记者和草委会委员在酒店内「困兽斗」,我们在会议间的空档,有时会和草委们聊天。

当时草委会掌权的核心人物是港澳办副主任李后和鲁平,他们私下表达的看法与邓小平全无二致,也十分反对香港的政制采用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他们希望基本上保持香港原有政体的「行政主导」特色。

即是说,代表中央的特首,有较大权力。

而香港回归后最大的改变是港督由英国委任变成特首由一个选举委员会选出,而立法会由委任制最后变成全部由直选和间选产生,引入选举因素,已经会令香港的政制民主化。

内地的草委已经觉得做了很大的让步,当然更不会容许改变行政主导的制度。

因此,《基本法》内所列明有关行政长官权力的条文,基本上复制回归前港督的权力,行政立法也大体上保持原来的关系,只是略为增加了立法会对渎职的行政长官的一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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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司法制度,在殖民地时代,香港终审权在英国枢密院,《基本法》设计回归之后,终审权交了给香港特区法院,已经是对本地独立审讯权的最宽松安排。

不过,为了确保香港法院拥有终审权之后不会与中央对抗,在《基本法》第158条写明,香港法院审判的案件如果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务和中央与特区关系,在终局判决前,要主动提请大常委会释法。

可见中央对香港的司法权,设置了终极的限制。

而特首和法院的关系,特首亦保留了原来港督任命法官的权力。

《基本法》内没有写明「行政主导」,是出于内地草委照顾香港草委心理的宽松做法。

内地草委认为既然当时的制度基本安排都写进《基本法》之中,亦无谓去得那么尽,写得太白了。

香港政制的特色是「行政主导」,在殖民地时代已是如此,在回归以后也没有改变。

现实的问题不是行政太主导,而是无论立法会和司法机关内,都有人想抢权做大。

以立法会为例,无休止的拉布,甚至想在体制内揽炒,例如郭荣铿主持的内务会议,用了超过半年也选不出主席。

反对派利用一些违反制度原则的方式,在立法会扩权,即使在反对派还未占有半数议席的情况下,已露出夺权的野心。

至于司法机关,由居留权案开始,已有扩权的倾向,从无日无之的司法覆核,到去年的反修例风波期间,法院一度裁定行政长官的紧急权力违宪,以至让为数不少触犯暴动罪的人轻易脱罪,并不是行政权对法院审判权的干预,而是司法独大,左右政局。

立法和司法机构抢着做大,终极目标其实是在挑战中央。

大家明白了这个道理,就会知道阿爷为什么在反三权分立问题上坚守立场,背后的信息很清晰:

「香港的制度从来都不是三权分立,你们不要屈我。」